湖南省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管理辦法

責任編輯:張瑞 發表時間:2021年08月02日 來源:2003网站太阳集团

湖南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

《湖南省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科發〔20218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試點縣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省屬本科院校,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湘高校和科研院所,各有關單位:

為大力實施三高四新戰略,有效利用國際科技資源,提升我省科技創新的國際化水平,加強對我省省級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的認定和管理,現将《湖南省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128   

湖南省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三高四新戰略,建設具有湖南特色與優勢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平台,根據《湖南創新型省份建設實施方案》(湘政發〔201835号)及我廳科技創新計劃管理的相關文件精神,參照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以下簡稱省國合基地)是指由湖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按程序認定,具有較好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礎和較強的開放創新能力,能承擔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重點任務,具有進一步發展潛力和引導示範作用的,以省内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産業園區等創新主體為依托單位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平台,主要包括國際聯合研究中心(實驗室)、國際技術轉移中心、示範型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和國際創新科技園四種類型。

第三條  省國合基地是我省利用全球科技資源、參與國際科技競争與合作、擴大科技對外影響的重要力量。省國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提高我省國際科技創新合作的質量和水平,發揮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對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與創新、對外開放的促進作用。

第四條  省國合基地的主要任務是:

1.完善我省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體系,創新國際科技合作模式,建成開放多元、長效可持續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平台;

2.充分對接國際資源,通過國(境)外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推進引進技術成果的産業化,提高我省自主創新能力與國際競争力;

3.深入貫徹實施國家一帶一路建設等科技創新合作專項規劃,促進我省優勢科技資源走出去

4.結合國家和省重點産業領域發展需要,實施重點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項目,培養和引進我省重點行業、重要領域所需的創新人才和國際科技創新合作管理人才,積極探索建設海外科技創新平台,開展項目人才基地相結合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交流。

第二章  組織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國合基地采取統一規劃、分層指導、共同管理的建設及運行管理機制,即由各級科技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對省國合基地的建設與發展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六條  省科技廳作為省國合基地的業務主管部門,承擔以下管理職能:

1.研究制訂省國合基地管理政策,規劃省國合基地建設布局;

2.組織省國合基地的申報受理、立項論證和審批認定;

3.統籌省國合基地的建設和發展,加強省國合基地的宏觀管理、業務指導和全程服務;

4.組織省國合基地的績效評估工作,實行持續跟蹤評價的動态管理。

第七條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試點縣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省屬本科院校、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湘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作為省國合基地的推薦單位,承擔以下職責:

1.組織審核和推薦本地區或本系統、本單位省國合基地;

2.指導和督促省國合基地依托單位的建設和管理;

3.配合省科技廳開展省國合基地的年報填報、績效評估等工作;

4.制訂相關配套支持政策并提供服務,協調解決省國合基地發展中遇到的問題,支持省國合基地開展工作、發揮作用。

第八條  依托單位作為省國合基地建設和運行管理單位,承擔以下職責:

1.負責省國合基地建設組織實施,制訂和實施省國合基地的建設目标、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等具體工作;

2.設立專門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加強基地項目、資金等管理;

3.提供省國合基地建設和運行所必須的場地、資金、物資、人才和制度等保障,推動國際科技創新合作拓展和深化;

4.配合完成省科技廳及推薦部門組織的年報、績效評估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九條  省國合基地按照分類認定的原則,對國際聯合研究中心(實驗室)、國際技術轉移中心、示範型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和國際創新科技園等四種不同類型的省國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條件進行認定。

第十條  國際聯合研究中心(實驗室)是面向國際科技前沿,為促進與國外高水平科研機構開展長期科研合作,依托具有高水平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能力的省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創新型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建立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

第十一條  國際技術轉移中心是專門面向國際技術轉移和科技創新合作中介服務,依托省内企業、科技中介、孵化器、新型研發機構等建立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

第十二條  示範型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是積極開展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并取得良好合作成效及示範影響力,依托省内企業和各類科研機構等建立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

第十三條  國際創新科技園是根據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目标,為有效利用全球創新資源,依托産業基地、園區、孵化器等建設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

第十四條  申報省國合基地的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共性條件:

1.依法在我省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質;

2.具有相對穩定的國際合作夥伴、合作項目和資金來源,有較高的國際化管理水平,擁有經驗豐富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團隊,境外合作方應具備相應的工作條件和合作保障;

3.合作雙方有明确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發展目标和合作機制,有明确的包含知識産權歸屬、權益分配、違約責任及争議處理方案等方面的合作協議,并嚴格遵守我國科技保密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申報國際聯合研究中心(實驗室)的機構應滿足下列條件:

1.在前沿技術或基礎研究領域具有較強研發實力,有與國外開展高水平合作研發的條件、能力、人才和經驗,并具有國際化發展布局的能力;

2.在相關技術領域與海外高水平科研院所、高校或企業已建立合作夥伴關系,在承擔國家或省重點研發任務、實施科技創新合作項目、吸引海外傑出人才或優秀創新團隊、共建研發機構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3.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新型研發機構建立的,合作研發成果應形成自主知識産權;依托企業建立的,近三年研發經費投入強度平均在3%以上。

第十六條申報國際技術轉移中心的機構應滿足下列條件:

1.以推動國際産學研合作和促進高新技術産業國際化發展為目标,具有廣泛并相對穩定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渠道、較為完備的服務支撐條件及開展國際技術轉移服務的能力和成功經驗;

2.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務群體以及特色鮮明的發展模式,有能力提供技術、人才等創新資源的尋訪、引入、推薦、測評及走出去等中介服務;

3.在服務各類機構開展技術引進、技術孵化、消化吸收、技術輸出、技術産業化,以及國際人才及創新團隊引進、海外研發機構落地、共建海外創新載體等方面具有良好成效。成功實施的國際技術轉移項目不低于5項。

第十七條  申報示範型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的機構應滿足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開展國際科技創新合作的條件和能力,有相對穩定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隊伍、渠道和資金來源,設有專職開展國際科技創新合作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

2.近三年承擔或實施國際科技合作項目不少于3項,合作方向符合國家和我省科技發展規劃中确立的重點領域和主要方向;

3.已取得良好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成效,對本地區、本領域或本行業國際科技創新合作的發展具有引導和示範作用。

第十八條  申報國際創新科技園的機構應滿足下列條件:

1.具有完整、可行的發展規劃,建有完善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管理機構,以及相應的政策、制度、資金和服務保障體系,具備技術研發、智力引進、技術轉移、技術産業化等多種功能和條件;

2.與國外政府、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有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在通過科技創新合作推動當地或園區經濟發展、産業結構升級、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高新技術産業國際化等方面具有良好成效;

3.以園區或産業基地為依托的,入駐的高新技術企業達10家以上,省級以上科技創新平台達3個以上,海外研發機構或者研發團隊2個以上;以孵化器為依托的,在吸引企業或研發機構入駐,或幫助在孵企業開展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及創新團隊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九條  省國合基地實行常年申報,定期評審。申報和認定程序如下:

1.申報單位在湖南省科技管理系統公共服務平台填寫《湖南省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申請書》,編制《湖南省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實施方案》,并提供有關憑證材料;

2.推薦單位對申報基地進行審核與考察,擇優向省科技廳推薦;

3.省科技廳組織申報受理和專家評審,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

4.省科技廳經審定,确定拟認定省國合基地名單。對拟認定的省國合基地,在省科技廳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5.省科技廳對公示無異議的單位下達認定立項文件,并組織簽訂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建設任務書。對批準的省國合基地,授予湖南省××(領域)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證書。

第四章  評估與管理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對批準的省國合基地實行動态管理,組織或委托有關機構對國際聯合研究中心(實驗室)、國際技術轉移中心、示範型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每3年進行一次績效評估,對國際創新科技園每5年進行一次績效評估。

第二十一條  績效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評估結果作為省國合基地經費後補助、科技創新計劃立項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評估結果為優秀的省國合基地,保留省國合基地資格并給予相應的後補助經費支持;評估結果為合格的省國合基地,保留省國合基地資格;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省國合基地,限期整改。整改期為半年,期滿後進行複評。複評仍為不合格的,取消其省國合基地資格,下達撤銷通知,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省國合基地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上年度工作報告和下年度工作計劃經依托單位簽章審核并簽署意見後,于每年115日前向省科技廳報送,并報推薦單位備案。對重大事項調整應參照《湖南省科技創新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及時報省科技廳批準。

第二十四條  省國合基地申報、認定、評估、驗收全過程誠信管理按照《湖南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科研誠信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支撐與服務

第二十五條  省國合基地建設所需經費以自籌為主,基地項目經費管理按照科技經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鼓勵基地依托單位建立多元化投入渠道和機制。

第二十六條  省科技創新計劃項目對省國合基地開展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優先給予支持。對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重大創新平台合作共建和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可按程序實行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

第二十七條  支持以聯盟的形式加強國合基地間的合作交流,支持基地聯盟成為國合基地相互交流學習、資源共享的平台。

第六章    

第二十八條  與港澳台地區開展科技創新合作的基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202128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申請書(略)

     2.《湖南省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實施方案》編制提綱

 

附件2

《湖南省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實施方案》

        

申報省國合基地的除填寫《湖南省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申請書》外,需提供《湖南省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編制提綱要求如下:

一、申報省國合基地必要性

重點闡明如何圍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有效利用國際科技創新資源,提升科技創新國際化水平,積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或者加快科技創新走出去步伐,發揮基地示範帶頭作用。

二、現有基礎與優勢

(一)相關領域的科研基礎與優勢特色。

申報單位基本情況、研發實力、人才團隊、領域優勢等。

(二)現有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礎。

提供與國外大學、科研機構、企業等合作情況的介紹,如合作協議、項目合同書等;能夠證明機構科技創新合作實力的材料;與國外科技創新合作成效情況(項目經費額度、合作成果、成果轉化、論文、專利等);國外合作單位的技術特點和優勢,合作團隊參與人員情況。

(三)基地建設對相關産業、技術領域國際科技創新合作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三、建設思路、目标

(一)總體思路。

闡明省國合基地建設的總體思路和定位,開展國際科技創新難合作的重點技術領域、合作國别(地區)、發展方向等。

(二)建設目标。

根據申報類别,提出未來3年和5年的建設目标,重點包括在技術研發合作(技術轉移轉化)、人才培養引進、服務能力建設、國際人文交流、國際技術培訓等方面的目标(含可量化指标)。

四、建設任務

圍繞基地建設的總體思路和目标任務,闡述具體建設内容、與合作方的工作任務分工,以及相應的年度工作計劃。

五、運作機制和保障措施

(一)合作方的投入及合作機制等。

(二)基地建設與運行機制,以及人員、資金、設施、服務、管理等方面的保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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